光源的顯色性評價方法:
我國國家標準GB/T 5702-2003《光源顯色性評價方法》中規定用普朗克輻射體(色溫低于5000K)和組合日光(色溫高于5000K)做參照光源。為了檢驗物體在待測光源下所顯現的顏色與在參照光源下所顯現的顏色相符的程度,采用“一般顯色性指數“作為定量評價指標。顯色性指數最高為100。顯色性指數的高低,就表示物體在待測光源下“變色”和“失真”的程度。
顯色指數(Color Rendering Index)是表示光源顯色性的,一般用平均顯色指數Ra來表示。確定顯色指數Ra,有必要先確立與自然光近似的標準光源(光的性質與亮度不隨天氣和時間而改變),然后再用國際照明委員會(CIE)規定的從中間色的紅到紫的8個為1組的色式樣作為標準色,在標準光源和被測試光源下做比較,色差越小則表明被測光源顏色的顯色性越好。當色差等于0時,Ra值為100,表明被照物體在被測試光源下顯示出來的顏色與在標準光源下一致。
標準顏色在標準光源照射下,顯色指數為100。物體在某種光源照射下,當Ra≥80時,顯色性為優良;Ra=79~50時,顯色性為一般;Ra<50時,顯色性為差。白熾燈的理論顯色指數為100,但實際生活中的白熾燈種類繁多,應用也不同,所以其Ra值不是完全一致的,只能說是接近100,是顯色性好的燈具。太陽光和火光的自然光屬于標準光源,所以一般顯色指數Ra為100或接近此值。